目前,公务员精神病管理办法最新的话题当下热度很高,同样对于精神病公务员处理办法大家又了解多少呢?今天,康晓百科将跟大家聊一聊这个相关话题。
导读目录:
有精神病史考公务员会被查出吗?
有精神病史考公务员是不会被查出来的,因为他考公务员大概会进行体检,但是精神病是检查不出来的。而且这种东西除非专门针对这个进行筛查,不然的话只要你开始不发病是个正常人都是是检查不出来的。所以这一块还是一个很大的欠缺。
精神病患者能考公务员吗?
精神病患者不能考公务员,公务员招考明确指出,要求考取公务员的考生身体健康,因为公务员的工作很辛苦,需要为群众办事,必须要较好的身体素质条件,还要有必要的学历和为民服务的诚心,为了国家利益,还要有奉献精神,确保德才兼备才能录用。
公务员精神病可以提前退休吗?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之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有精神病史的人可以考事业单位吗?
过不了的。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有精神病史就不行,谁知道你什么时候再发作,很不稳定就像不定时炸弹,就怕你突然之间发病,所以都不敢用你的。
公务员住院工会标准?
病人住院就会产生各种费用,而公务员住院时只需交百分之十左右,大部分都有报销。住院费用是指因生病导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退休公务员住院费报销比例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大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大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 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门诊及住院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就医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公务员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就医时“医疗卡”、“医疗本”同时出示,仅限本人使用。
门诊开药应遵守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慢性肝炎、肝硬化、癌症、结核病、精神病十种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一个月量的规定。超高部分海淀医保中心将对病人、医院双重处罚,其中对医院实行5倍罚款。
医保内医疗补助标准:起付标准: 普通疾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90天,超过90天计下一个起付标准,视为第二次住院;2. 特殊病经审批后360天为一个报销周期,只收一个起付标准;3. 精神病人的住院结算周期为360天,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病房住院,360天内只收一个起付线并减半。
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的人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有精神分裂症史不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即使报考也过不了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之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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