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应急生活物资储备协议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应急生活物资储备协议书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应急生活物资储备协议(应急生活物资储备协议书)

导读目录:

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方案 应急物资是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分工协作,统一调配,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安全事故灾难类、卫生类、应急抢险类及其它。 二、应急物资储备定额由办公室、财务部、运经部、运安部、保卫部和劳人部的实际应急需要确定。 三、办公室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落实经费保障,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 四、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五、已消耗的应急物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 六、应急物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制度、程序和流程操作,做到谁采购、谁签字、谁负责。七、办公室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目前我国应急物资储备以什么为主?

目前我国应急物资储备以(实物储备 )为主。

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资保障。从广义上概括,凡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过程中所用的物资都可以称为应急物资。

医药物资储备职责?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 *** 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 *** 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央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2、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第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第十二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药品、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计划,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及实际需要,会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年度中央医药储备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抄送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地方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八条 承担中央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条 地方医药储备计划的调整,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应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三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对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首先动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地方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4、没有建立地方医药储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十七条 地方需要动用中央医药储备时,需由省级人民 *** 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件下达后,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审批件中明确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下达调用通知单,组织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用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经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可根据需要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国家医药管理局的 *** 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省级人民 *** 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省级人民 *** 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三十三条 与医药储备有关的 *** 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 ***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 *** 需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所需资金分别由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落实。

  第三十五条 医药储备资金是 *** 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六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七条 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资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储备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应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监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经贸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四十四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全国之一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山东省应急管理工作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山东省应急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提高山东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表示,“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的应急保障薄弱环节,《条例》注重从规划、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科技、运输、通信、社会秩序等方面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重点围绕强化应急保障进行立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配套,与《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现行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 *** 在编制各类规划、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布局、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应急保障任务和措施。分类规定了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和指挥人员组成;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规定了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制度。

《条例》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和全省应急物资管理平台,以及物资储备、采购、受赠管理、协议储备、社会监督等基本制度;明确了各类专业物资的储备责任、方式和管理等具体制度。明确了 *** 、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在支持应急保障科技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新技术新方法融合应用等方面的责任,完善相关措施;要求 *** 应当建立建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综合协调、指挥调度等功能。

关于运输与通信保障,《条例》明确了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省应急运输调度信息平台建设、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等基本制度;对公路、铁路、机场、航空管理等单位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定了具体措施;规定了应急通讯设施和管理制度等内容。规定了 *** 及其有关部门、乡镇 ***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和恢复重建期间开展救助、征用补偿、抚恤、安置等方面的责任和措施;要求 *** 建立健全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建立联动处置机制。

储备粮可以委托粮商吗?

储备粮是重要的政策性粮食,不可以委托粮商办理。

我国的储备粮分中央和地方两个系列,地方又分省级、地(市)级储备。无论是哪一级的储备粮在购、销、储存各个环节都不能委托粮食办理。一个是好多的粮商是中间商,不可靠。二是经过中间粮商成本要加大。三是天长日久容易被粮商控制。四是容易产生其他的问题。

正确的 是在购销环节一是通过招标程序,二是考察对方是否实体,能否履行合同。第二三是储存环节更不能委托,务必本单位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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