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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报废制度(应急物资报废制度范本)

导读目录:

国家五大应急物资?

应急物资一般包括有生活物资、工作物资和特殊物资三类。生活物资里主要包含食品、水、衣帽鞋以及手电等;工作物资主要有救生衣、救生圈、防爆服以及生命探测仪等一些专业性物品;而特殊物资主要包含便携呼吸机、洗胃设备、消毒杀菌品以及输液设备等特殊药品。

除了以上三大类物资之外,救援运载类物资也属于应急物资,比如防疫时用的隔离救护车、隔离担架;空投使用的降落伞、缓冲底盘以及海上救生船等物品。

在国家的建设发展中,工程设备之类的物资也不可少的。像水利工程类的抽水机、深水泵以及铲雪机等,还有机械工程类的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品。

应急物资其实就是面对一些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公共军事事件等所需要的保障性物资,基本上所有突发公共事件所用的物资都可以是应急物资。

危化品应急管理条例规定?

答: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 *** 、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 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 *** 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药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储存 *** 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温、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风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 *** 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 *** 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

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

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

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

对不能

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

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

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

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

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

液体危险品物料装卸时,

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

往贮罐内输送

物料前,

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

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并按要求启

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

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

的物料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

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

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

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

必须经批准,

采取

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

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应当及时

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

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

和摩擦,

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

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

库房、

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

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

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

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

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

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

使其运行正常。

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原则?

坚持集中管理原则,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有效集中统筹。

坚持统一调拨原则,确保物资调运有序。

坚持平时服务原则,确保体系运作常态化。

坚持灾时应急原则,确保处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坚持采储结合原则,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物资储备供应有效。

坚持节约高效原则,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物资供应效率。

应急处置区域是什么?

应急处置区域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在商场、超市、影剧院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的应急处置区域。区域内要求要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在商场、超市、影剧院入口处,增加体温测量设备,所有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加强通风换气,加大空调清洗消毒频次,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对人群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做好清洁消毒;通过管控分流,减少商场内顾客人数。

203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之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 、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135应急处置机制方案?

海城街道“135”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及省市委政法工作会议部署,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切实提升维稳应急工作水平,促进我街道维稳体系建设,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深化平安海城建设为总体要求,立足苗头遏制、事态控制、矛盾化解,建立“三网合一”信息排查机制、“5+1”应急力量整合机制和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三大工作机制,确保社会稳定风险发现及时、反应快速、处置得当、责任明确,实现风险管控的“三抓两到位”(即抓早、抓小、抓苗头,具体事件处置到位、社会风险管控到位),之一时间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升级。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维稳应急处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亲自担任组长,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其他街道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任务

建立“135”维稳工作体系,即“一个预案、三项机制、五类流程”。

1、一个预案。建立海城街道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总体预案,作为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总体框架。

2、三项机制。建立海城街道“三网合一”维稳信息整合研判机制、海城街道“5+1”应急处置力量整合联动机制和海城街道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对社会稳定风险的信息掌控、处置力量和常态化研判等各环节工作落实。

3、五类流程。建立利益群体 *** 、非正常死亡、劳资纠纷、消防安全事故、违法建筑拆除等五类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以强化处置工作的实战性、快速性为原则。

四、工作要求

1、深化组织保障工作。开展“135”应急处置规范化试点建设是市、区两级给我们街道一项深化社会治理工作的重大任务,全街道上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街道相关科室与部门站所坚持各主管领导亲自抓,科室部门负责人具体抓,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精力上予以足够保障。街道社会综治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试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情况予以督导。

2、扎实开展试点工作。要紧扣把握试点工作推进的时间节点,深化工作时间倒排机制,建立和细化阶段性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做到一环紧扣一环,有序、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同时,要充分结合海城实际,科学提炼总结维稳体系建设的工作做法和经验,为全市维稳体系建设提供样本参考。

3、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把顶层设计与实际运行有机结合起来,把探索创新与注重实效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做到方向正确、机制管用、实效明显,努力探索出易于操作的突发事件应急维稳处置的成功经验。

4、严格落实责任机制。深化“135”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是我街道平安综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认真负责对待。街道建立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分管领导和科室、站所的工作职责,对于工作任务不落实,导致市区工作问责的,将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工作责任。

可燃气体报警器3年强制报废规定?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传感器寿命在3年左右,如果超过了使用年限,就需要进行及时更换,如果维护得好,也可以使用4年到5年左右。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传感器容易受到恶劣工况环境的影响,比如在一些有机气体环境,含有硫元素过多的作业环境等,这些都会缩短传感器的寿命。另外,还需要检查报警器内部是否因为天气的原因有进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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