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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管理规定文件(应急物资管理规定文件有哪些)

导读目录:

劳务类企业应急物资有何要求?

劳务类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之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 *** 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之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 *** 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应急管理人员执法着装规定?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2020年12月9日,财政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适用!详情如下↓↓↓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 *** 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 *** 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 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 配发种类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 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第四章 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

第十三条 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根据气候区域划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帽类

(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年限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

南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五条 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2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热区、亚热区使用年限2年,南北温区使用年限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五)防寒服。

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首次发防寒服1件(南北温区为短款,寒区、高寒区为长款),南北温区使用年限8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件。

第十六条 鞋类

(一)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长期从事户外执法工作人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毛皮靴。

南北温区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毛皮靴1双,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七条 标志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五章 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首次配发时,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九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二十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废旧标志由各地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 *** 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农(农)字第32号)、《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和《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农渔发〔1996〕5号)、《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食药监财〔2014〕15号)同时废止。

储备应急物资是什么?

  储备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资保障。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主要指粮食、食油和水、手电等。

  2.工程材料与机械加工设备

  主要指处理危机过程中专业人员所使用的专业性物资,工作物资一般对某一专业队伍具有通用性;

  3.应急装备及配套物资

  主要指针对少数特殊事故处置所需特定的物资,这类物资储备储量少,针对性强,如一些特殊药品。

  总得来说,储备应急物资是因为跟近几年的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疫情有关,而储备这些物质的时候当自然灾害来临时可以救急。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每年都发吗?

各地应急部门每年在应急演练中都会向参加演练的单位,学校等送人防应急包。佩佩这些物资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在突 *** 况下及时开展自救。尤其是在疫情,极端天气,突发自然灾害等影响下,引导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可以在关键时刻把损失和伤亡降到更低。

国家应急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之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 *** 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之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 *** 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全国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啥意思?

应急物资储备总的来说就是有备无患,如当前新冠疫情防控期,一个家庭中的成员首先要储备充足口罩,按照一人一天一只口罩储备,在口罩紧张情况下,应当每人应当购买储备30至100;同时准备好粮油、干菜一类的生活必需品,尽量少到人群集中的地方窜动等,减少接触、传染的风险等。

公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应当将 *** 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 *** 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三位一体是什么意思?

你好

一是提升“储备”的效能。主要是加强医疗机构相关救治设备和应急物资的配置,充实完善专用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模,支持和鼓励企业、机关单位和居民参与储备,确保关键的时刻能够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二是健全“采”的规范。完善应急物资采购制度、健全应急物资征用机制、积极拓展应急物资来源渠道,保障供应的安全可靠。

三是强化“调”的统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配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物流保障能力,加强应急物资信息的互联互通,确保一旦有需求就能够及时把物资送达。

在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动员能力方面,将进一步增强医疗物资和装备的应急转产能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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