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幼儿园秋天带农作物通知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幼儿园秋天带农作物通知怎么写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导读目录:
- 小区内禁止晾晒农作物通知?
- 云南农业大学国庆放几天?
- 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标准?
- 2022粮食补贴发放时间?
- 2021农业设施用地规定?
- 农业部肥料正式续展需要哪些资料?
- 土地被征,青苗补偿费该怎么给?
- 广东2020农田补贴发放时间?
小区内禁止晾晒农作物通知?
可以这样说,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随着秋天的到来,很多业主收货了不少秋天的果实,有的需要晾晒,为了保证小区交通顺利,也为了业主们的安全,请大家不要再小区道路商量晒豆子,花生等物品,以免影响车辆通过,同时也是为了业主的安全,望大家周知。谢谢
云南农业大学国庆放几天?
云南农业大学,今年国庆节一共放假日期是七天。学校发布的关于放假的通知为:2021年10月1日(星期五)至7日(星期四)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分别补10月6日(星期三)和10月7日(星期四)的课。以上就是学校发的公告了。
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界定范围。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申报标准。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申报设施农用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土地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种植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2)水产养殖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水面面积3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水产养殖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水产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6亩。
(3)生猪存栏1000头、牛存栏50头、羊存栏250只、家禽存栏10000只、兔存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等中大畜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7亩。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严格保护耕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1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确因生产、养殖等的特殊需要,经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水面)承包期和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
(二)履行复垦责任。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严禁改变用途。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一)拟定建设方案。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当地镇乡 *** (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畜禽养殖的,须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四)镇乡街道审核。镇乡街道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分局)、农技等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镇乡街道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镇乡街道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按耕地类2万元/亩、非耕地类1万元/亩标准,由镇乡街道负责收取开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镇乡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市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水产养殖的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负责水产养殖业)应及时通知镇乡街道督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审批与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过 *** 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镇乡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镇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国土部门要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各镇乡街道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是违法建筑的要予以拆除,土地要恢复原状,并依法依规追究人员责任。
2022粮食补贴发放时间?
2022年粮食补贴下来时间跟农作物成熟时间有关,一般粮食成熟早的地区在3一5月发放,晚的地区9一10月份发放,但大多数地区是在6月份发放,比如华中地区粮食补贴一般在3一5月发放:,辽宁9月底前发放,内蒙古10月底前发放,因此具体发放时间以当地官方发布的通知为准。
2021农业设施用地规定?
一、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可以参考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根据此文件可知,各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二、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是多少?
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各地是不同的,具体标准大家可以参考当地 *** 发布的政策文件。
1、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可知,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③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2)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
③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
2、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9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可知,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
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③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 *** 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2)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3)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农业部肥料正式续展需要哪些资料?
登记资料类别
(1)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2)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登记资料具体要求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2)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 *** 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4)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5)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6)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7)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8)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9)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10)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11)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12)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13)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基本程序
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1)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2)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3)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1)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2)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3)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4)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二、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有关要求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4、样品检验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三、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2)登记要求。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
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2、正式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2)登记要求。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3)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四、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包括: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变更
1、登记资料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其他相应的材料。
2、资料要求
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 *** 等等)提交说明函即可。
五、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
1、技术 ***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 *** 证明文件。
其他同临时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六、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受理及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6:00 ;周五: 9:00-12:00 。
土地被征,青苗补偿费该怎么给?
首先,青苗补偿费是支付给青苗的所有者的。
其次,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地方 *** 制定标准。
再次,根据《山西省人民 *** 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广东2020农田补贴发放时间?
由于各省情况有所差异,农业补贴的具体发放时间存在差异,但一般应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6月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发放时间请以本省实际发放情况为准。
此外,“三项补贴”已于2016年整合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合一,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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