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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堂供货者评价记录怎么写(幼儿园食堂供货者评价记录怎么写的)

导读目录:

食堂供货一般利润多少?

食堂供货一般利润是不允许超过百分之十左右的,因为国企食堂大多数是不允许加利润的。除了调味品和必要的人员开支以外不可从赢利的。但是凡是也有例外如承包给经营人,还有一种不好现象是国企食堂负责人与供应商串通谋利的不在少数。

纪委对单位食堂的规定?

一、机关食堂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厨房、餐厅有防鼠、防蝇、防尘和污水排污等卫生设施。

二、机关食堂工作人员应每日定期对食堂进行清理,做到无垃圾污物,每周五进行一次大扫除。做到地面无垃圾、油污,墙面、屋顶无蜘蛛网,桌椅无油污、灰尘,炊具摆放整齐规范,操作间保持清洁干净,下水道做到每天冲洗,餐厨垃圾做到及时清理。

三、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加工和存放。容易腐烂变质食材在加工前应做好冷藏保鲜工作,做到干净、新鲜、不变质、无杂质、无异味。

四、餐具使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并放入消毒柜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五、机关食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六、厨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食品安全。

七、不得在机关食堂内随地吐痰、乱丢乱倒垃圾。

八、机关食堂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关食堂物资采购制度

一、机关食堂食材由食堂管理员负责采购。食堂管理员应定期进行市场询价,并对食材供应商的经营资质、经营状况及健康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合理确定食材供应商,做到质量可靠、食用安全、价格合理、数量适当、供货及时。

二、机关食堂固定资产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三、禁止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食材。

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扶贫产品。

五、食材采购应严格执行验收、入库程序,对实物品种、数量、规格与供货清单不相符,以及变质、变味、损坏的不予接收。

六、机关食堂管理员应建立物资采购清单和进出库清单,并由管理员、主厨、副手共同签字确认,对物资使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七、机关食堂采购实行按月结算制。结算费用时需提供采购物品清单及采购物品正式发票,按程序报销。

机关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一、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食堂所需食材、用品的采购,做好收支流水账,按规定程序结算报账。

2、负责对每日用餐人数进行分析和预估,适量安排工作餐。

3、负责对菜品供需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对食材人均消耗进行定量统计分析,严格成本控制措施。

4、负责督促食堂工作人员搞好清洁卫生,保证食品安全。

5、负责对食堂炊具、餐具、桌椅、电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6、负责对职工节俭文明用餐情况进行监督。

二、食堂主厨职责

1、负责拟定每周食谱清单,并按时按需准备工作餐。

2、负责提出食材采购计划,对每日购入食材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签字。

3、负责食材的保质保鲜,确保在保质期内用完,更大限度减少损失浪费。

4、负责厨房灶具、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食堂副手职责

1、负责做好菜品洗切、调料备用等烹饪前期工作。

2、负责做好厨房灶具、餐具的清洗和消毒,每天供餐完毕后及时将餐桌收拾干净,椅凳摆放整齐。

3、负责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经常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

4、负责对每日餐厨垃圾进行称重,并作好相关记录。

机关食堂节俭文明制度

一、机关食堂实行自助餐就餐方式,提倡少量多次取餐、节俭文明用餐。

二、机关食堂应每日提前对用餐人数进行分析和预估,适量准备工作餐。

三、机关食堂应根据每日菜品供需情况,动态调整更新菜品。

四、机关食堂工作人员应强化节约意识,提高食材利用率,减少食材浪费。

五、机关食堂推行“光盘行动”,全体干部职工应按需取餐,做到不剩饭、不剩菜。

六、机关食堂设立流动监督员,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供应学校食品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注册“食品流通许可证”,学校食堂供货商个体工商户老板带上身份证和居住证以及厨师证等证件资料,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填写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商铺名称,写清楚营业执照编号码和商铺具 *** 置,经过审核通过后领取许可证

金宝田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东金宝田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金8000万元,是一家集蔬菜种植、特色农产品配送和食堂承包为一体的专业型食材配送公司,并在广州、惠州等地设立有分公司。公司主营蔬菜、瓜果、肉类、冻品、粮油等一百余种特色农产品,产品主打有机、绿色、无公害。
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加工配送、农产品种植、餐饮管理、有机食品销售及超市食材供应五大板块,涵盖后勤食堂服务的整个产业链,为客户提供“从田间到餐桌”全程的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及优质服务。

山东食品委托生产管理条例?

之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 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 ***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 *** 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 *** 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第二十三条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小餐饮所在地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小餐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 *** 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 *** 、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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