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幼儿园物品报废申请报告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幼儿园物品报废申请报告怎么写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幼儿园物品报废申请报告(幼儿园物品报废申请报告怎么写)

导读目录:

幼儿园校车不过户可以吗?

不可以。需要办理幼儿园校车过户、变更登记规定及程序如下: 一、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二、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紫外线消毒灯多长时间销毁?

一般两年左右。

紫外线消毒灯管还能不能用是要看他的有效能量是不是足够多,但因为测量有效能量得用专用的能量计来则量,所以一般都是凭经验来换灯管。

首先,灯管灯身要经常去用酒精做清洁,如果有较多的赃污而且无法擦去,就会影响紫外光的透过率。那你就得换灯管了!

其次,灯管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能量会衰减,即使灯管还能亮,消毒能力也达不到了,那时也得换灯管。一般国产的灯管在2000H左右,进口灯管在5000H以上。

另外,即使灯管使用时间没有达到换的标准,但时间太长更好也换支灯管。一般国产是两年左右。进口5年左右吧!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罚条例

之一章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规划、住建、交通、教育、农业、工商、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 *** 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第十一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第十二条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第三章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三条 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及时发布路况以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

(四)不得急转、急停、骑线行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五)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七)遇校车接送儿童及学生时主动让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的,应当提前在30米以外开启转向灯,同时确认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供公共汽车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遇特殊情况时,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第三十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第三十一条 营运客车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三十二条 教练车在教学期间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得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三)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时,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 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第三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等路段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三)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三十七条 拼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

(三)携带行车证;

(四)驾驶人年满16周岁。

第三十九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携带残疾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三)仅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

(四)不得饮酒后驾驶;

(五)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通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通行;

(二)进出公共汽车专用站(点)的,在人行横道内通行;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上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第四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和上下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四)货运机动车附载的作业人员,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摩托车时正向骑坐。

第五章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

(三)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经各方自愿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第四十三条 发生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作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共同签名。

第四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采用快速勘查现场方式对现场进行勘查。

第四十六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

在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服从指挥、无力实施拖移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调查需要,可以收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证件等相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应当立即发还。

第四十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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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承诺书我是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组留守儿童的被委托监护人,负责教育和管理孩子,确保孩子安全健康成长,作为被委托监护人,我郑重承诺:

一、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不让被监护人独处或随便委托给其他人,让其入园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虐待和歧视被监护人,确保其身心健康。

二、教育被监护人不私自到河流、水库、池塘、水井等危险的水域边玩耍,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或私自下水游泳。

三、教育被监护人不乘坐报废车、超载车和“三无”车辆,不骑车上路,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上、下车不拥挤。

四、教育被监护人不玩火,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独自野外用火;了解居家用电常识,正确使用煤火或液化气等,防止煤气中毒。

五、教育被监护人不结交不良团伙,不携带任何管制刀具等物品进入校园,不打架斗殴。

六、教育被监护人了解阴、雨、雾、雷电等天气预报,做到早预防,确保人身安全。

七、教育被监护人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抽烟,不喝酒,不携带大额零花钱,不吃零食,不购买小摊小贩的“三无”食品。

八、教育被监护人熟知父母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外出务工住址;居家或外出不与陌生人交流,不将家庭信息告诉陌生人;外出活动前告知家长,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及同行人员。

九、教育被监护人掌握学校作息时间和有关规定,不迟到,不早退。

十、教育被监护人遵守学校请假制度,有事、生病或其他不良生理状况时,应及时告知班主任。本承诺书一式四份,村(社区)、被委托监护人、学校、社会事务办各执一份。承诺人(被委托监护人):村(社区)(加盖公章):年月日

社会车辆接送学生需要营运证吗?

凡是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都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仅限于在规定的等级道路或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接送学生和幼儿。同时规定货运车、摩托车、农用车(包括农用面包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和改造、拼装、报废客车等非客运车辆严禁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

接送车必须是学校和幼儿园自有车辆或专业客运企业车辆,且车辆状况良好、符合有关规定,具有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证(含乘客以外险)、管运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等有效证件,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维护和检验。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维护和检验,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具有3年以上驾驶资历,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健康证和经交通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在组织用车接送学生和幼儿时,驾驶员还必须按额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必须有监护人员(幼儿须有保育员),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未成年人学生和幼儿。凡是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到交通运管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严格禁止使用个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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