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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存款营销方案(预存款营销方案国家政策)

导读目录:

征地预存款包括哪些?

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

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前,将预

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

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

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征地补偿

费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准确。预存的征

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

偿费总额。

江苏93号文件详解?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 *** 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 *** 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 *** 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 *** 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 *** 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更低标准,由省人民 *** 制定并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 *** 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 *** 备案。市、县(市)人民 *** 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 *** 规定的更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更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 ***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 *** 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 *** 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 *** 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县(市)人民 *** 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 *** 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 *** 规定的更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 *** 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 *** 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更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 *** 确定,并报省人民 *** 备案。

  市、县(市)人民 ***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更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人民 ***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 *** 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 *** 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 *** 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 *** 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 ***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代养猪场申请书怎样写?

养猪场建设用地申请书××县国土资源局:××养猪场项目属××环保节能型项目,该项目建成对推动农村环保节能养殖生产具有重意义,该项目位于××县××乡(镇/办事处)××村,拟占用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林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共计××公顷.

现该项目的前期相关工作已完成,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用地申请;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 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6/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7/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林地的);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9/补充耕地方案或说明材料,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10/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材料;11/经批准的社保方案及相关材料;12/土地预存款缴费凭据;13/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年××月××日注:上述材料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不涉及的可以不提供.

可以先写一份简单的用地申请(即本申请的前半部分)向国土资源局咨询,由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再根据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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